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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简称西峡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上诉人所在地在南阳市卧龙区,合同履行地也在南阳市卧龙区辖区,原审被告内乡营销部不具有主体资格,故该案应当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内乡营销部所在地在内乡县辖区,故内乡县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管辖并无不当。至于原审被告内乡营销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则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变英

审判员范东哲

审判员宋某兴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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