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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文滥伐林木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X村委。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钟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钟A等人在铁山港区X村X村东边东头山处砍伐其所有的速生桉林木,并其雇请司机钟某甲将砍伐的原木装车运往南康镇出售,在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鉴定:被采伐林木面积为3.2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4.10立方米。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钟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某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钟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钟X明知采伐林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钟A等人在北海市X村X村东边东头山处采伐属其所有的速生桉林木。当日17时许,其雇请车辆将速生桉原木运往南康镇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树种为尾巨桉,林种为用材林,采伐林木面积3.2亩,采伐林木蓄积量24.10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甲、钟某乙证言、被告人钟X的庭前供述、扣押物品、处理物品清单、南康淀粉厂磅码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北海市X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木被伐现场调查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钟X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某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韦春雨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吴怡璇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某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某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某十七条第某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某。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十三条第某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某十三条第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某较大的,依照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某、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某条滥伐森林“数某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森林“数某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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