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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在登封市X路秦某某的租住处,通过电脑网络为缅甸的“东方明珠”、“金盛”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该网站的地址、账号和密码,接受刘××、周××、王××、邓××、时××、冯××等人多次进行“百家乐”赌博投注,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周××、王××、邓××、时××、冯××、黑××、王××、陈××等人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均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军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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