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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骗取贷款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发现漏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从河南省豫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要在安阳市X路购买住房,通过伪造购房协议的手段,骗取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刘某甲将该20万元贷款借给齐建国经商,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该笔贷款仍未归还该信用社。

2、2005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要在安阳市X路与安阳市北门西购买两套二手房,通过伪造购房协议的手段骗取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贷款15万元,后刘某甲将该15万元贷款借给齐建国做生意。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还有14万贷款未归还该信用社。

3、2005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已有未还贷款的情况下,虚构要在安阳市北门购买住房,通过伪造购房协议的手段,以杨某乙的名义从该社骗取贷款20万元,后刘某甲又将该20万元贷款借给齐建国做生意。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该笔贷款仍未归还该信用社。

4、2006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要买安阳市北门西以及安阳市殷都区商贸城金穗公寓房子的事实,通过伪造购房协议的手段骗取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贷款30万元,后刘某甲又将该30万元贷款借给齐建国做生意。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该笔贷款仍未归还该信用社。

5、2006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张某某经营“安阳市殷都区大众旧货中心”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伪造了杨某乙与张某某合伙经营“安阳市殷都区大众旧货中心”的“合伙协议”,编造经营旧家电的理由及可行性报告,以杨某乙的名义从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除按事先约定的借给张某某的丈夫钱某某15万元外,其余35万元都借给了齐建国做生意。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该笔贷款仍未归还该信用社。

6、2005年7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要在安阳市X路圣达广场购买住房的事实,通过伪造住房认购协议的手段,骗取安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刘某甲将该20万元贷款借给齐建国做生意。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还有x元贷款未归还该信用社。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55万元,尚有x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乙、刘某丙、石某某、李某、钱某某、张某某、杨某丁、刘某戊、王某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骗取贷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系判决宣告后又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本罪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对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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