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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欣娇、王伟鹏、张志成、楼凤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暂住西安市未央区X村。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欣娇、王伟鹏、张志成、楼凤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欣娇、王伟鹏、张志成、楼凤云经济损失三十一万四千九百一十一元七角。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同时,本院另行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因妻子提出离婚,并离家外出打工而怨恨女人。2010年4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其所购买的小榔头到其以前去过的西安市莲湖区“新明星”歌舞厅进行嫖娼。在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不愿意付费,加之心理仇某女人,即用其事先携带的小榔头猛击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数下,后拎走被害人的手包逃离现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17日,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所致。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宾、李正泉、杨斌、雷喜锋、景f平、安书侠、蔡建明、王涛、孙爱国、睢彦峰、韩某锋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法医鉴定书、西安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某某亦对其杀死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竟迁怒于无辜第三人,并采用暴力手段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韩某某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旭

代理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乌新刚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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