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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姜某欢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姜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婚后被告对家庭、孩子不关心,原、被告常为生活等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在外赌博引起债主上门讨债,扰乱了原告及孩子的正常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姜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1月生育一子名姜某2。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告的陈某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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