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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太谷直属库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储粮太谷直属库。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住××。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住××。

委托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住××。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储粮太谷直属库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储粮太谷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原审第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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