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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荣原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蓝极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荣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极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附X号X层FGH。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豫龙(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赵国强,河南豫龙(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鑫荣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极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极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荣原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伟、杜宏昌,被上诉人蓝极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跃武、赵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鑫荣原公司与蓝极星公司签订《2009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户外广告发布制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鑫荣原公司租赁蓝极星公司广告位,一、广告发布媒体为:1、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看板,2、紫荆山立交桥灯笼广告,3、会展中心展位。二、广告发布位置为:看板位置: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灯笼位置:紫荆山立交桥,展位位置: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二层A区T02、T03特装展位。三、看板制作时间: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9月30日。四、户外广告规格及内容为:1、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看板(3米×1.2米)共600块(含制作)2、灯笼直径(1.2米-1.5米)共400个(不含制作)3、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二层A区T02、T03展位两个,规格(13米×8米)共203(不含制作)。五、看板发布时间:2009年10月9日至2009年10月15日。灯笼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15日。六、付款方式:2009全国糖酒会户外广告发布总金额x元整。第一期付款鑫荣原公司应于2009年9月13日向蓝极星公司支付20万元,第二次付款鑫荣原公司应于2009年9月20日向蓝极星公司支付30万元。金额于2009年10月9日内一次性付清13万元。乙方负责办理广告发布场地的合法手续。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及违约责任: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如遇因城市规划、改造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必须拆除广告牌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协商调换广告位或解除本合同在一周内退回未发布的剩余余款。十、其它:4、蓝极星公司未按时发布广告,鑫荣原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前期支付的全部广告费,且蓝极星公司向鑫荣原公司支付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前,鑫荣原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已支付给蓝极星公司10万元。由蓝极星公司办理秋季全国糖酒会广告发布的审批手续。合同签订后,鑫荣原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16日、9月30日、10月2日、10月6日个支付蓝极星公司10万元,2009年10月20日鑫荣原公司还支付给蓝极星公司4万元的灯笼制作费,鑫荣原公司共支付给蓝极星公司合计54万元。蓝极星公司为鑫荣原公司制作了灯笼和展位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和发布。看板的发布应在2009年10月9日,2009年10月8日晚上挂上。2009年10月8日下午,蓝极星公司通知鑫荣原公司紫荆山立交桥三层广告看板郑州市市政管理处、城市行政执法局及郑州市政府不让挂,蓝极星公司通知了商家,商家同意不再发布。2009年10月9日上午11时23分,蓝极星公司又打电话通知了鑫荣原公司可以挂了,鑫荣原公司称已通知商家不再挂了。余款13万元,鑫荣原公司未支付给蓝极星公司。晚上蓝极星公司将稻花香的广告看板挂在紫荆山立交桥三层。鑫荣原公司提供的广告报价表,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的广告牌价位和紫荆山立交桥灯笼广告价位各x元,没有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二层A区T02、T03特装展位的报价。而蓝极星公司提供的广告报价单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的广告牌和紫荆山立交桥灯笼广告价位各24万元,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二层T02、T03特装展位各x元,合计x元。

原审法院认为:鑫荣原公司与蓝极星公司签订的《2009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户外广告发布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蓝极星公司称郑州市市政管理处、城市行政执法局及郑州市政府不让在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挂看板,蓝极星公司与鑫荣原公司沟通后,鑫荣原公司同意不再挂看板,应视为双方解除了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看板的约定。鑫荣原公司提供的报价表没有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二层A区T02、T03特装展位的报价,无法确定其合理性。蓝极星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完整而且接近鑫荣原公司、蓝极星公司的约定,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的广告牌价应为24万元。鑫荣原公司还有13万元未付。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如遇因城市规划、改造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必须拆除广告牌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协商调换广告位或解除本合同,在一周内退回未发布的剩余余款,蓝极星公司应退还鑫荣原公司11万元。鑫荣原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蓝极星公司已给鑫荣原公司发布两部分广告,仅有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的广告牌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未挂,蓝极星公司已和鑫荣原公司进行了沟通,经鑫荣原公司同意后不再挂,故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蓝极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鑫荣原广告有限公司11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30元,由被告河南蓝极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鑫荣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蓝极星公司称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是由于政府规定造成的,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合同约定,蓝极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前期已经支付的全部广告费并支付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蓝极星公司答辩称:由于政府的规定,紫荆山三层广告看板未发布,双方已经进行了深层次的协商,充分考虑制作成本和困难,未发布的广告费不再退还;鑫荣原公司行使了广告合同发布的解除权后,应当赔偿蓝极星公司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鑫荣原公司与蓝极星公司所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了真实的委托合同关系。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郑州市市政管理处、城市行政执法局及郑州市政府不让在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挂看板,蓝极星公司与鑫荣原公司沟通后,鑫荣原公司同意不再挂看板,应视为双方解除了紫荆山立交桥三层看板的合同约定,有相关的证据支持,蓝极星公司不构成违约;双方的合同约定明确: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如遇因城市规划、改造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必须拆除广告牌时,蓝极星公司应提前通知鑫荣原公司协商调换广告位或解除本合同,在一周内退回未发布的剩余余款,蓝极星公司退还鑫荣原公司11万元符合合同约定。鑫荣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8元,由河南鑫荣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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