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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1966年7年7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与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某,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30日给原告送达了平劳社复决(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以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赵某军

审判员邹耀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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