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曾用名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窜到南阳市大浪淘沙洗浴中心,趁被害人孙XX在洗澡不注意之机,将自己的手牌与孙XX的手牌调换,后将孙XX存放在柜子中的现金5000元、诺基亚N81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322元

2009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窜到南阳市鼓浪屿洗浴中心,利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杨X存放在柜子中的现金7000元、红都购物券2400元、三星G608手机一部盗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386元。

200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窜到南阳市金三亚洗浴中心,发现被害人冉X存放衣物的柜子没有上锁,将被害人放在柜子里的飞利浦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34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失主孙XX、杨X、冉X陈述、证人水X、曹XX、戴XX、班X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窜到南阳市大浪淘沙洗浴中心,趁孙XX在洗澡不注意之机,将自己的手牌与孙XX的手牌调换,将孙XX存放在柜子中的衣服及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5000元、诺基亚N81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322元。

2009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窜到南阳市鼓浪屿洗浴中心,利用同样手段,将杨X存放在柜子中的衣服及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7000元、红都购物券2400元、三星G608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386元。

200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窜到南阳市金三亚洗浴中心,发现冉X存放衣物的柜子没有上锁,将冉X存放在柜子里的飞利浦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434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供述:今天(即2009年3月21日)下午3点多,我在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洗澡,把我的手牌和一个女客人的手牌放在了一起,服务员过来提醒那个女客人把手牌带好,不要弄错了,那个女的发现后就换了回来,我在出门结帐时被公安带走了。

大约十天前,在大浪淘沙洗澡,我看到有一个女的在搓背,手牌在旁边放着,我把我们的手牌调换了,然后打开了她的柜子,穿了她的衣服,拿了她的包。包里有一部诺基亚N81手机,还有1000多现金、红都百货的消费卡、化妆品,其它的东西记不清了。第二天我又到了鼓浪屿洗浴中心,又换了一个女客人的手牌,打开了她的柜子,拿了她的衣服和包,里面有二、三千元现金、一部手机、银行卡、一个钱包、一串钥匙还有证件。我把偷来的衣服扔了,手机卖到了天桥附近回收手机的,用购物卡买了首饰。

本月X号上午,我去金三亚洗浴中心想用换手牌的方法偷东西,结果人少没有下手,我穿衣服时,顺手开了一下旁边的衣柜,那柜子没有锁上,我就把里面的手机偷走了。

2、辩认笔录:由被告人宋某对12张照片进行辩认,辩认出收购赃物手机的人。

3、证人蔡XX证言:大概在十几号,一个30多岁的女子走到我的柜台前问我三星手机收不收,然后我们谈好了价格450元,正好我的朋友想要这个手机,就给了那个女的450元。那个女的是第一次到我这里卖手机。

4、失主孙XX陈述:今天(即3月6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我到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洗澡,在搓澡的时候,搓澡工把我手牌拿去登记了,等我搓完澡发现手牌被人换了,柜子里的财物被人拿走了,里面有一个包和一身衣服、一双鞋。包里有5000元左右现金、二张银行卡、两个工资存折、800多元的盛德美购物券、600多元荣华富贵购物券、水晶之恋300多元的储值卡、一部诺基亚手机和我的身份证、钥匙。

5、失主杨X证言:09年3月7日下午,我和女儿去鼓浪屿洗澡,洗完澡我发现我的衣柜牌被人调换了。我丢失了现金7000多元,消费券6600元,三星手机一个。

6、失主冉X证言:3月20日下午我去金三亚洗澡,洗完澡出来我的衣柜里的手机和车钥匙不见了。

7、证人水X证言:3月21日下午4点多,我到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洗澡,一个女的占了我的位置,这时服务员过来提醒我们拿好自己的手牌,我一看我的手牌被人换了,那个女的过来说是她拿错了。我过去看了看我的柜子,见里边的东西没有被动过。

8、证人曹XX证言:我在大浪淘沙洗浴中心负责女宾部的服务。3月21日下午一个女宾到我们这里洗澡,我们搓澡工告诉我说那个女的很像前一段时间在我们这里偷东西的人,我就加强了注意。后来又过来一个女宾,手牌是2083,我帮她开了衣柜。等我巡视一圈回来,2083女宾的手牌挂在淋浴开关了,旁边还挂着一个,我就去提醒她注意拿好自已的手牌。她拿下手牌说她的手牌变成了2052,这时旁边那个女的过来说是她拿错了,我一看就是搓澡工提醒我注意的那个。我就将情况通报给了裴经理,裴经理报了警,后来公安来了将那个女的带走了。

9、证人戴XX证言:我在大浪淘沙女宾部当搓背技师,今天(3月6日)我给一个女宾搓澡时,还有一位女宾在我身后等,我几次提醒她还有空闲的技师,她总说再等等。等我给女宾搓完,那个等着的女宾也走了。

10、调取证据、押押物品清单:证实调取及扣押被盗物品的情况。

11、领条三份:证实失主领取被盗物品的情况。

12、高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在抓获被告人宋某时,对其携带的背包及手机进行检查,发现背包系杨X在鼓浪屿丢失的背包,手机系冉X在金三亚丢失的手机。

13、部分被盗物品照片。

14、大浪淘沙洗浴中心洗澡结帐单。

1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飞利浦手机价值人民币434元,三星手机价值1386元,诺基亚手机价值2322元。

16、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自3月份以来,多处洗浴中心发生调换手牌盗窃案,我大队侦查人员对各洗浴中心进行布控,3月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宋某再次准备行窃时被现场抓获,在到公安机关后也拒不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且随身携带的挎包经证实系鼓浪屿被盗案中杨戈丢失的物品。

17、被告人宋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且被告人宋某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是被侦查机关做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吉祥

审判员刘丽

审判员姜南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