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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公路管理局诉王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47年12月26日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X路X路材料厂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邢某某,任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南阳市X路X路材料厂、南阳市X路管理局货款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宛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X路管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淑梅,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刚,原审被告南阳市X路X路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徐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受理了南阳市X路X路材料厂的破产申请,指定南阳市X路X路材料厂清算组为管理人。本院依法变更南阳市X路X路材料厂清算组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南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09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阳市X路管理局二审预交诉讼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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