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被告谢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陈某乙、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3日,被告陈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杨某乡X路段时。将正在前方行走的原告丈夫曹某如严重撞伤后逃离现场。原告丈夫后在舞钢市人民医院、职工医院抢救治疗无效,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人世。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被告家人仅支付了2000元。2008年4月15日原告和被告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并将其家庭房产做抵押。被告给付原告x元,被告陈某甲判缓刑释放,被告家人以无钱为由至今未给付下余赔偿款x元,被告陈某甲在肇事时年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甲现已成年,依照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向被告追要下余赔偿款x元及利息或将被告家庭房产抵押给原告。
被告陈某甲未到庭答辩。
被告陈某乙辩称:当时原告承诺我,我儿子无罪释放,我答应赔偿他6万元,现我儿子被判刑三年(缓刑),原告没有实现他的承诺。我不同意给付原告下余的3.2万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欠原告钱属实。但我们现在没有能力去支付,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3日,被告陈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杨某乡X路段时,将原告丈夫曹某如撞伤后,曹某如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4月15日,原告之子和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被告给付原告x元后,下余赔偿款x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陈某甲在肇事时未年满十八周岁,现已成年,陈某甲在交通肇事后被判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甲驾车将原告丈夫曹某如撞伤,抢救无效死亡后,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赔偿款x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春宇
助理审判员杨某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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