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郏某冠诉明某天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郏某。

委托代理人郏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明某。

原告郏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郏某、王某、被告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故诉请离婚。

被告明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关系还是可以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7年3某月登记结婚,2008年某月生育一子明某,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郏某要求与被告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郏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5月10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清

书记员孙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