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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12日在驿城区东风办事处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再婚且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两人感情淡薄,因家庭生活及子女等琐事经常生气,被告还打原告,被告的子女给原告要钱,晚给一会,他们就要赶原告走。由于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07年在外租房居住。2008年1月25日原告向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竟说感情很好,不愿离婚,但原告深感无法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家中房产、财产、家俱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再分割,但原告的衣物全部带走。

被告辩称,原告说被告打她不是事实,说被告的子女给原告要钱也不是事实。且钱财不分清,不讲离婚的事。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并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2008年元月,原被告生气后,原告搬出家在外租房居住。2008年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4月2日以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11月4日,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提供自己书写的署名为“李某、刘某共同欠帐”的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欠海某借款6000元、欠夏某种借款1000元、欠李某某借款3000元、欠李某月借款3000元、欠张某借款37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均是再婚,婚后因双方子女及其他生活琐事经常生气,经原告起诉本院,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感情仍未能建立,且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对被告提供的欠帐清单上列举的欠海某款6000元、欠夏某1000元、欠李某3000元、欠李某某300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欠海某的6000元已还4000元、欠李某的3000元已还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又不认可,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债务共计x元,原被告各负担6500元。被告主张欠李某的3700元,因被告提供的欠帐清单系被告自己书写,无原告签名,原告又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原被告跑车的盈利最少有x元,每人应分x元,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x元,原被告各负担6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赵丽莉

审判员刘某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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