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候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2月初五生一男孩候某晓。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分居生活几年,无任何夫妻感情而言。无奈只有借助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候某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财产部分的请求,并且孩子可以由被告抚养,原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为我真心对原告,没有对不起她。结婚8年原告有忧郁症,我一直精心照顾她,后来她学理发开了理发店,她就一直要求与我离婚。我不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如果儿子跟着我对孩子有利,学校离我家近,原告常年不在家,无固定住所,孩子跟随原告对其成长不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初五生一子候某晓。孩子三岁后,原告长期外出打工。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因原告长期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间相互沟通较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后所生一子候某晓长期跟随被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应跟随被告生活为益,原告应适当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候某晓由被告候某某抚养,原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候某晓十八周岁止(支付办法: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3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每年的9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春宇
人民陪审员郭辉
人民陪审员冯建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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