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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因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孟德,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上诉人曹某某因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所作(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曹某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俊江

审判员:徐超英

代审判员:叶乃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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