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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月),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2008年4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熊XX,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如果张某某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熊X,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订亲,同年10月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熊XX;2004年11月生育男孩熊X。2008年3月原、被告再次吵打后分居。同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一年来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仍未和好。2006年底原告到上海借款开一小杂货店,后因生意不好,用小店折抵借款转让。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何楼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在客观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和培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仍然分居,夫妻感情未能和好。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熊XX由原告抚养费,男孩熊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差额部分由原告支付。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因结婚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无据,不予采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熊XX由原告张某某抚养,男孩熊X由被告熊某某抚养,双方应负担的抚养费折抵后,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熊某某子女抚养费差额部分6400元(32月×200元/月)。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雷群

审判员余小舟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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