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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锋,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2009年8月14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1日在封丘县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陈xx,X年X月X日出生,次子陈xx,X年X月X日出生。二人于2008年6月因感情不和分居,不再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认为二人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二人离婚,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

被告齐某某辩称:原告诉与我离婚,我不同意。我们感情基础较深,结婚时间较长,从原告诉状中可以看出,我们真实共同生活是在1997年,1998年生育大孩,99年才办婚姻登记手续,2000年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均都证明我们感情基础较深的事实,未婚先育,能说没有感情基础吗我们共同生活至今已十几年之久,期间我们没有生过气,或打或吵过架,和原告97年共同生活就一块到柳州市打工,98年怀孕我们回家将孩子生育,我在家照顾孩子,他外出打工,每年秋麦忙或过节有事他都来家,2000年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在家操持家务,过得非常和睦。在2002年后我们共同到柳州开一起重门市部,当时我们家非常贫寒,我在那里照看门市部的同时还照顾两个孩子并还承担家务洗衣做饭等活,任劳任怨,一心为了能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在我们共同努力创业的情况下,付出总有回报,日子很幸福,生意也红火起来,真正表明和体现出家合万事兴的道理。十几年来我和原告过没有二心,付出了我一生最大的努力,生意越来越大,原告成了公司股东老板,日子更是甜上加甜,可万万没想到原告会起诉我离婚。当我收到原告诉状和传票时,几乎晕了过去,对我打击太大了。为了这个家为了原告我没有做错什么,更让人想不通的是诉状所述感情不和分居,此话怎讲,你我什么时候分居了,前些日子你和我、孩子还在一块快快乐乐的生活,你还给我交了学费让我上学,怎么今天说感情不和呢。我啥时错怪过你,所以你不该说假话蒙骗我和法官。原告所说感情不和不是事实,孩子是随我们生活最亲近的人,他也大了更能证明原告说的是假话。

综上原告诉与我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我们的感情非常好,望贵院看在孩子的成长份上,和我们是一个和睦家庭的份上给我和原告一个完整的家,我誓死不离。如果法院硬判离,那么我要求法院你们给我找一个能这样幸福生活的家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开始在一块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子陈xx,1999年3月1日双方在封丘县X乡民政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次子陈xx,现在原被告及两个儿子均在广西柳州生活。原告诉称双方感情不和,并在2008年6月开始分居,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几年,且已生育两个儿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海胜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郭建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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