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本案第一原告。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甲、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某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李某某,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王XX、王XX、王XX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李某某诉称:二原告生育有四个儿子、三个女儿,均已成家。由于年岁已高,原告李某某患上老年骨质疏松症、冠心病、老年痴呆症,原告王某甲于2007年6月经诊断患有膀胱癌。2007年6月以前,二原告靠捕鱼维持生计,每月有二三百元的收入,但现在干不动活了,没有了经济来源。2007年,原告王某甲在驻马店中心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3000元。在其它小诊所里也治疗过,但没有保存票据。二原告于2009年初才参加医保,由于没钱到大医院治疗,平时在诊所的治疗费用也没有报销。于是,二原告与诸子女商定:二原告患病所花医疗费,各子女每人支付1000元,生活费也由子女共同支付。生活费标准为:儿子每人每月100元,女儿每人每月50元。医疗费用何时使用完,再由七个子女另兑。2007年7月,二原告的七个子女每人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2008年春,二原告与七个子女商定:儿子每人支付医疗费1000元,女儿每人支付医疗费500元,生活费按原商定标准支付。七个子女都按照当时的商定意见支付了医药费。2008年12月,二原告又与七个子女商定:儿子每人支付医疗费1000元,女儿每人支付医疗费500元,生活费按原商定标准执行。其他六位子女都按照当时的商定意见支付了医药费、生活费,但王某乙仅支付医药费300元。自2007年7月起,被告王某乙没有向二原告支付生活费,并拖欠200元医疗费。被告王某乙至2009年5月31日止共拖欠原告生活费1100元,上述两项费用经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被告均未予履行。2009年5月10日,原告王某甲向被告王某乙主张未果后,将被告王某乙的锅砸坏,发生纠纷后被告也将二原告的锅砸坏。二原告请求:(1)被告王某乙补交所欠原告医药费200元并从2009年6月1日起,在二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承担对二原告的护理义务;(2)被告补交所欠原告生活费1100元(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每月50元),自2009年6月1日起,被告向二原告支付生活费50元/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于2007年7月、2008年春、2008年12月分别支付二原告医药费1000元、500元、300元,原告支出医疗费情况属实,没有支付二原告生活费均属实,由于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负担重,只同意每年向二原告支付生活费3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李某某生育有四子三女。四个儿子为:长子王XX、次子王XX、三子王XX、四子王XX;三个女儿为:长女王X、二女王某乙、三女王XX。七个子女现均已成家。2007年6月以前,二原告以捕鱼为生,每月有二三百元的收入,现二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2007年,原告王某甲在驻马店中心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3000元。二原告于2009年初才参加医保。2007年7月,二原告因病与子女们商定:当原告患病需要医疗费时,子女们每人支付医疗费1000元。生活费也由子女共同支付,标准为:儿子每人每月100元,女儿每人每月50元。医疗费用何时使用完,再由七个子女另兑。之后,原告的七个子女每人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其他子女均按时支付了生活费,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8年初,二原告患病期间与七个子女再次商定:儿子每人支付医疗费1000元,女儿每人支付医疗费500元,生活费支付标准为:儿子每人每月100元,女儿每人每月50元。七个子女都按照当时的商定意见支付了医药费。其他子女同时按约定支付了生活费,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8年12月,二原告因病未愈第三次与七个子女商定:儿子每人支付医疗费1000元,女儿每人支付医疗费500元,生活费:儿子每人每月100元,女儿每人每月50元。其他六位子女都按照当时的商定意见支付了医药费和生活费,但王某乙仅支付医药费300元,没有向原告按时支付生活费。自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31日被告王某乙共拖欠原告医药费200元,生活费1100元,上述两项费用经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被告均未予履行。同年4月,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相互将对方生活用锅砸坏,造成矛盾激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于2007年7月、2008年初、2008年12月达成了三个口头赡养协议,上述协议在其他子女和二原告之间已得到完全履行,被告王某乙也已部分履行,因此赡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尊老、敬老、爱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既不违反公序良俗,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三协议在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符合上述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另行主张,生活费则为二原告所需,应及时支付,鉴于原、被告之间矛盾暂无法言合、消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尽护理义务,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父母对于孩子来说本身就是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原告在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告的锅砸坏,此举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使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扩大化,加深父母子女之间的对立情绪,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原告做出该行为是不理智的,故原告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存在过错行为,就可以以之“抵消”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被告中止赡养协议,不仅违反了协议的内容,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抗辩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民谚曰:“积谷防荒,养儿防老”,父母养育子女含辛茹苦,日夜操劳,是无法用艰辛这样的词汇来形容的,子女成年后,当思鸟兽反哺之情;“滴水之恩,涌泉相报”。面对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子女应当学会忏悔和感恩,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对自己的赡养责任有所回避、懈怠。当然作为父母也要以身作则,为自己的后代树立榜样的形象。子女也不能过于计较父母存在的某些过错之举。学会感恩是一种善良的道德意识和情感,是以善良的眼光看待世界,用自己的付出回馈他人、回馈社会、回馈父母;身为子女的应当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自私和自傲,更不能拒绝和拖延。应当清楚,孝是稍纵即逝的眷恋,孝是难以重现的温馨,孝是一种美德,尽孝时机一旦失去,就永远也无法挽回,不要为自己留下终身遗憾。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的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原告医药费200元,生活费1100元。

二、被告王某乙从2009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原告生存期间的生活费5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应付生活费总额。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某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献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