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女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蒋某妮,后于2006年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但2007年被告即再婚,并将户籍迁往南阳市卧龙区。但蒋某妮户籍仍留在原户口薄上,被告婚后不能善待蒋某妮,使其得不到父爱及祖父母的关怀,蒋某妮自出生一直由祖父母带着,祖孙某情深厚,现原告经济收入比较稳定,能更好为蒋某妮提供良好的教育及生活学习环境,故依法要求变更婚生女蒋某妮抚养权,判令婚生女蒋某妮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蒋某妮。原被告于2006年经镇平县法院(2006)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孩蒋某妮随孙某某生活,由蒋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x元,后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某妮于2004年2月起一直跟随孙某某回娘家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判决书等证据为证,并经当庭出示和质证,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以上情况,且被抚养人蒋某妮作为女孩,跟随其母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某乐

审判员苏恒章

代审判员马星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