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苏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

被告苏某某,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苏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2007年12月3日,被告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在G312线与我骑电动车相撞,造成我受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x.79元,后期购药医疗费580元.误工费207元,护理费207元,交通费1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12时,原告何某甲骑电动车与被告驾驶豫x号摩托车在G312线x+100m处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及时送往南阳市中医院治疗,共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5791.4元。后又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6798.39元,于2007年12月19日伤愈出院。事故发生后,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于2008年元月15日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在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事故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及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均有过错,但主要过错在被告。原告因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责任划分应以3:7为宜。原告因治病所产生的费用有:1、原告住院费x.79元,2、后期治疗费用585.6元,由医院出院医嘱,本院予以认定。3、误工费原告住院17天按农村收入原告诉请207元符合法律规定。4、护理费原告住院17天按农村收入标准原告诉请207元符合法律规定。5、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每天30元,原告要求500元符合法律规定。6、营养费每天按20元为宜原告住院17天共340元。7、交通费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票据本院不予认定。8、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侵权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按责任划分,被告应赔偿原告x.5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应为9100.57元。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苏某某赔偿原告何某甲损失9100.57元。如逾期履行双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原告何某甲负担90元,被告苏某某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小乐

审判员殷玉伟

审判员马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建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