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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肖某乙,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建设碧源花园时,因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2007年3月16日归还,到期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1日,被告以碧源花园工程缺少流资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书写借据“今借到张某某现金壹佰万元整(x),借款人肖某乙,2007年2月11日”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归还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据和原被告所签订借款协议为证,并经当庭出示和质证,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现金人民币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肖某乙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诉讼费x元由被告肖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小乐

代理审判员殷玉伟

代理审判员马星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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