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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相邻关系排水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中梅,南阳市卧龙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相邻关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2008年3月,被告建房后,将原告的自然排水路堵塞,使原告处积水成洼,无法正常排泄,给家庭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隐患。为此,原告多次村委、司法所调解处理。村委研究决定,原告的水路是自东向西流出。但被告拒不接受村委的决定,仍堵塞水路,使生活用水和自然流水无法正常排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障碍,使原告水路X排水畅通无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审理中,原告举出村委证明证实自己的水路是自东向西流出,被告也举出村委证明证实原告的水路是自北向南流出。现双方争议的水路纠纷应有政府规划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用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小乐

审判员马星

审判员殷玉伟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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