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利都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黎湖工业区。
投资人:胡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达,江西省永丰县藤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利都家具厂、胡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利都家具厂、胡某某应在签收本调解书时一并向被上诉人刘某支付工伤事故赔偿款(略)元,自此以后,双方不得再因本次工伤事故纠纷互相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利都家具厂、胡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刘某兵
二○○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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