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等五人与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亚威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是孙某某、冯某某的二人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虎,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亚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朱某某等五人与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亚威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肖某秀、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祥,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耿虎,原审第三人亚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5日,洛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洛市计资[2002]X号《关于开发建设北大街商住区神州第二、三、四组团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进行建设项目立项。2003年3月18日,洛阳市规划局作出洛市规03字第X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名称:北大街改造。建设单位名称: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拟选位置:老城区X街两侧。选址范围:东至莲花市街、西至马道街,南至童装制帽厂,北至中州渠。用地性质为居住,等等。2003年4月24日,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出“洛阳市X街亚威金城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总建筑面积x平方米。2003年4月25日,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洛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的建设规模一栏中,填写“约23平方米”。2003年5月30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03-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洛阳市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持项目批准文件及选址意见、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等,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依照法定程序,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本院应予支持。关于用地项目名称,不管是亚威金城,还是北大街改造项目,或是其他,因用地单位及用地位置是一致的,应认定为同一项目。在被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中,建设规模写为“约23平方米”,显系笔误,被告应自行改正。本案之诉所涉建设项目系旧城改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属超越职权违法侵权之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发放的03-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肖某丙、高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背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处理。

被上诉人市规划局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审第三人亚威公司口头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市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给亚威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程序合法,故上诉人朱某某等五人提出上诉理由不能成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朱某某等五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俊红

审判员叶乃君

审判员徐超英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雷小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