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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垦利县酒厂与杨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初字第2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住所地: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聃,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垦利县九粮王酒厂业主),男,31岁,垦利县X镇X村人,住(略)。

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因被告杨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停止生产侵犯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碧海王子'缘白酒;

二、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经济损失7903元;

三、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杨某某与上述损失一并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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