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系被告徐某某之母,特别授权。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即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各方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限定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某诉称:2010年7月28日15时许,原告夫妻二人骑电动三轮车停靠在侯饭线乔楼乡X路X路边,被由被告驾驶的低速货车撞上,造成原告关某某住院、电动三轮车损坏。被告仅垫付部分费用后即不再过问,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共计x元。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愿依法赔偿,且其已经分多次在医院交付给原告医疗费4550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请求,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宁陵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被告徐某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2、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各1份,证明原告因此事故致左腰部外伤、右前臂外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医疗结算票据9张,共计6888.2元,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费用支出。4、交通费票据111张共计7415元,两份转院收据共计1400元,证明原告为治疗所花的交通费用。5、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书1份,证明原告车辆损失总值为2500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除认为交通费用过高,对其他均予以认可。

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过高,酌情支持500元,转院费用支持700元,其他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某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一致的意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徐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套牌低速货车,沿宁陵县侯饭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乔楼乡X路口时,由于过度疲劳,与刘士海停在南侧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原告关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此事故经宁陵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关某某无责任。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关某某的伤情为左腰部外伤、右前臂外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共住院54天。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3000元。由于原、被告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关某某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共计x元。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请求赔偿合法有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运输活动,事故发生时虽不满十八周岁,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车辆无证、无牌,且未投保交强险,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参照2010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原告关某某的请求赔偿数额依法计算如下:1、医疗费6888.2元;2、误工费2014.2元(54天×37.3元/天);3、护理费2014.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54天×30元/天);5、交通费1200元;6、车辆损失2500元,以上共计x.6元,扣除已付3000元,下余x.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赔偿原告关某某x.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豫

审判员丁晓环

审判员徐某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某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