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偃师市信用联社诉被告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偃师市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女,该社城中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特别授权),男,该社城中社信贷员。

被告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偃师市信用联社诉被告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党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至2010年7月31日的利息x.8元,诉讼期间利息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党某某逾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党某某于2007年8月27日向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月利率12.54‰,期限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08年8月27日止。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欠本金20万元及算至2010年7月31日的利息x.8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

另查明,2007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银监复[2007]X号批复将“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为“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统一变更为该联社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契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2007]X号批复、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与被告党某某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责任约定明确,被告到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系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现由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主张债权,合法有理,其诉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党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万元借款及利息(算至2010年7月31日的利息为x.8元,余息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东旭

审判员:胡炎峰

代审判员:吉小伟

二0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李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