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临颍县××收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颍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临颍县××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颍县××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省临颍县××收储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临颍县××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原审被告临颍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商贸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其与××收储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判令××收储公司与临颍县××局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其委托收粮款25万元及利息;并由××收储公司、临颍县××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收储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商贸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收储公司不服原判,于2009年5月1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收储公司和临颍县××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蒋泮文,×××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5月12日,×××商贸公司与××收储公司签订《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JLY-2007-X号。合同第一条约定:××收储公司提供x吨以上仓容和x吨以上的土堤仓备用场地(指外垛),且条件达到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2007年托市粮存放标准要求,并具备小麦的常规化验设备和储藏保管设施。”合同第二条约定:“对于土堤仓垛底、麻袋、蓬布、地笼等设备资金,由××收储公司筹集并承担,××收储公司具体办理。×××商贸公司预付40万元,由××收储公司向×××商贸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商贸公司提供资金自××收储公司费用中扣除,其中所购置相关设备和用品在业务结算后归××收储公司所有。”合同第四条约定:“××收储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依据×××商贸公司要求,进行验质、检斤、整晒和统计等方面工作。收购款由×××商贸公司派人在××收储公司集并场所直接支付。粮权属于×××商贸公司,××收储公司在未得到×××商贸公司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挪用、抵押和买卖粮权。否则,一切后果由××收储公司承担。”合同第六条约定:“1、×××商贸公司收到农发行对应资金,按每斤0.02元和合同第二条中×××商贸公司预付资金扣除后10日内,依据×××商贸公司验收后确认数量和存放时间支付××收储公司。2、以上费用支付及×××商贸公司预付资金凭××收储公司向×××商贸公司提供等值的有效发票,相关实际费用由××收储公司全部承担。”该合同共十条,×××商贸公司与××收储公司签字后生效。同日,临颍县××局向×××商贸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临颍县××局担保在合同执行中,负责协调和监督××收储公司各项工作,并对××收储公司任何违约行为负有连带责任。2007年5月26日,××收储公司向×××商贸公司出具收到×××商贸公司粮食收购费用40万元的收据。××收储公司向×××商贸公司提供临颍县17个收购库点,由×××商贸公司向上申报,后审批为×××商贸公司委托收储库点5个,有金粮源临颍台陈粮贸公司仓库、金粮源临颍杜曲粮贸公司仓库、金粮源临颍三家店粮贸公司仓库、金粮源临颍沃城粮贸公司仓库、金粮源临颍固厢粮贸公司仓库(以下简称台陈等5个委托收储库点)。2007年6月1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下发的中储粮豫(2007)X号文件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7年6月1日到9月30日止,收购托市粮仓容一般不低于5000吨,除特殊情况经分公司批准外,各委托收储库点及其收购库点不得搭建露天设施(指外垛)收储托市粮。托市粮收购费用每公斤0.05元,指小麦收购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整晒费、入库费和县内集并费用等。”2007年6月14日,×××商贸公司派人到临颍县收购库点,发现收粮点是外垛,所以未付收粮款就返回。后××收储公司于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向×××商贸公司返还委托收粮费用15万元,余款25万元××收储公司以其为合同履行投入50万元(其中正式发票x元,其他为白条或收条),并准备了x吨仓容x吨土堤备用场地(指外垛)以及为收购、储藏、出库小麦购买了麻袋、蓬布等设备,投入太大为由不予返还,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商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5月12日,×××商贸公司与××收储公司签订的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委托合同,现双方都同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合同解除后,应当予以相互返还,××收储公司收×××商贸公司40万元,已返还15万元,下余2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收储公司因不可归责自己的事由受到的损失,可以向委托人×××商贸公司要求赔偿,××收储公司为履行合同花费正式发票的有x元,按照合同约定这些费用虽应由××收储公司负担,但是因为合同未全部履行,××收储公司确已实际投入,这也是实际经济损失,因有些物品还可以再利用,故××收储公司反诉要求×××商贸公司赔偿46万元的经济损失,×××商贸公司应赔偿××收储公司10万元为宜。按照约定,临颍县××局对××收储公司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负连带责任,但本案是双方都自愿同意解除合同,故临颍县××局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解除×××商贸公司与××收储公司签订的《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委托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收储公司返还×××商贸公司委托收粮款25万元。三、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商贸公司赔偿××收储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四、驳回×××商贸公司对临颍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反诉费4100元,×××商贸公司负担4100元,××收储公司负担5050元。

××收储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未认定×××商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双方签订《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委托合同》后,××收储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因×××商贸公司没有提供收粮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具有时效性,2007年夏粮收购期过后事实上就已经无法履行,×××商贸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收储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是基于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因此并不能免除×××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2)原审判决以××收储公司投入的资金是实际经济损失,所购设备有些还可以再利用,判决×××商贸公司赔偿10万元是错误的。粮没收储公司为履行合同,投入50多万元购买麻袋、篷布、建设土堤仓垛底和地笼等,如果合同履行,××收储公司可以获得委托收粮费用320万元,但因×××商贸公司违约不提供收粮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收储公司的合同目的化为泡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损失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收储公司的可得利益按收粮费用320万元的30%计算为96万元,加上直接损失,反诉主张46万元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直接损失为10万元并且不支持××收储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显属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商贸公司发现收粮点是外垛,所以未付收粮款就返回,此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就包括土堤仓,事实上是×××商贸公司因资金问题没有提供收粮款,并且×××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证明2007年夏粮收购应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商贸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才申请贷款,×××商贸公司虽然在临颍开立了银行帐户,但却没有汇入资金,由此也印证×××商贸公司违约的事实,因此本案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商贸公司违约所致,××收储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因×××商贸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原审判决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一十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收储公司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商贸公司赔偿××收储公司损失46万元,并由×××商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商贸公司辩称:1、×××商贸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从没有违约行为。收托市粮合同没法继续履行,是××收储公司所申报的粮仓不符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文件要求所致,××收储公司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收储公司的部分费用支出系用于建土堤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下发的中储粮豫(2007)X号《关于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是2007年6月1日下发的,文件下发后××收储公司已知道土堤仓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故其修土堤仓的花费不应由×××商贸公司承担。并且××收储公司本身就是粮食收储企业,其每年都要购买收购粮食的设施、维修粮仓等,所以其维修粮仓、购买收粮设施并非是为了收购托市粮而备的,而是其每年的正常运营需要。2、2007年5月12日,临颍县××局向×××商贸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对××收储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收储公司的行为违约了,故临颍县××局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收储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收储公司的上诉,公正裁判。

临颍县××局述称:××收储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主张应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07年5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LY-2007-X号《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合同书》所约定仓容量x吨及土堤仓容量x吨的依据是签订合同时××收储公司提供的《临颍县××局夏粮入库网点摆布及备仓(垛)情况》,该情况说明载明:“临颍县××局共有17个收储企业,现有空仓48座,容量2240万公斤,外垛27座,容量8560万公斤,合计容量x万公斤。按照临颍县××局今年夏粮收购指导思想,分设5个委托收购网点,12个延伸收购网点,这5个委托收购网点分别是:台陈粮贸公司、固厢粮贸公司、沃城粮贸公司、三家店粮贸公司、杜曲粮贸公司。”该情况说明并对5个委托收购网点下设的12个延伸收购网点的归属情况以及17个收购网点的仓库、外垛编号及容量情况分别进行了说明。双方亦认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9日下发的中储粮豫(2007)X号《关于下达河南省执行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第二批收储库点名单的通知》文件所载明的×××商贸公司委托收储库点即台陈等5个委托收储库点,系根据×××商贸公司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申报的委托收储库点而来。二审庭审中,本院限期×××商贸公司于庭后14日内提供其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申报临颍县收购库点为委托收储库点的文件及手续。×××商贸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予提供。

还查明,2007年5月12日临颍县××局向×××商贸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内容为:“担保书:就×××商贸公司和××收储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LY-2007-X号《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合同书》”,我局保证××收储公司对合同的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局负责协调和监督××收储公司(包括城关、瓦店、三家店、陈庄、王某、沃城、王某、石桥、固厢、巨陵、杜曲、繁城、大郭、台陈、皇帝庙、省库中心粮店17个延伸收购网点)各项工作,并对××收储公司(包括17个延伸收购网点)任何违约行为具有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粮油储运公司诉请主张×××商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6万元应否予以支持。2007年5月12日,×××商贸公司与××收储公司签订的《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仓容及土堤仓容量的依据和前提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收储公司提供的《临颍县××局夏粮入库网点摆布及备仓(垛)情况》,该情况说明中对临颍县××局共有17个收储企业,共有空仓容量2240万公斤、外垛容量8560万公斤,以及临颍县××局2007年夏粮收储分设5个委托收购网点、12个延伸收购网点记载明确,并且临颍县××局亦是按照××收储公司的该17个收购网点及延伸收购网点向×××商贸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商贸公司亦是以此为据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公司申报台陈等5个收购库点为其委托收储库点并经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批推的,故×××商贸公司以××收储公司的17个收购库点中只有5个收购库点被批准为委托收储库点,主张××收储公司违约,理由不能成立,其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签订合同后,虽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日下发的中储粮豫(2007)X号《关于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中要求未经其批准各委托收储库点及其收购库点不得搭建露天设施收储托市粮。因双方所签订委托收储合同中除约定有土堤仓外,还约定有××收储公司所提供的容量计x吨的仓容可供履行合同,故×××商贸公司以××收储公司提供的是外垛,主张其不应提供收粮款,理由不能成立,其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商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除于2007年5月26日向××收储公司预付40万元用于土堤仓垛底、麻袋、蓬布、地笼等设备资金外,在收粮期内再未向××收储公司提供任何收粮资金,致使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法履行,×××商贸公司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负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委托收储合同后,在2007年夏粮收购期内因×××商贸公司未依约提供收粮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鉴于双方所签委托收储合同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当年的夏粮收购期过后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故原审法院根据×××商贸公司的诉请及××收储公司的意见,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2007年夏粮收购、储藏、出库委托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护。因双方所签委托收储合同未履行系因×××商贸公司违约所致,故×××商贸公司依法应负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收储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收储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按照合同约定,××收储公司为×××商贸公司提供x吨的仓容和x吨的土堤仓,虽然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土堤仓因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下发的中储粮豫(2007)X号《关于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而无法履行,但尚有合同约定的××收储公司所提供x吨仓容可供双方部分履行合同。按照双方所签委托收储合同约定的仓容量x吨及×××商贸公司应向××收储公司支付委托收购费用的标准每斤0.02元计算,如合同约定的x吨仓容委托收储得以履行,那么,××收储公司即可因合同履行获得89.6万元的委托收购费用或报酬,加之××收储公司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修土堤仓的花费,××收储公司因×××商贸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所受损失已远大于××收储公司所欠×××商贸公司的下余预付款25万元,故×××商贸公司诉请主张××收储公司返还其下余预付款25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收储公司诉请主张×××商贸公司赔偿其损失46万元应否予以支持问题。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向××收储公司支付40万元预付款外,未依约提供收粮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收储公司造成了远大于其下余预付款25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收储公司在2007年夏粮收购期己过、其明知因合同已无法履行致使其可得利益自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仍先后分4次退还×××商贸公司预付款计款15万元(其中2007年8月27日退款5万元,2007年12月11日退款3万元,2007年12月26日退款2万元,2008年2月26日退款5万元),应视为××收储公司对其部分损失权利的放弃,故××收储公司诉请主张×××商贸公司赔偿其损失46万元,本院亦依法不予支持。临颍县××局虽向×××商贸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对××收储公司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商贸公司对××收储公司的诉请主张不能成立,故×××商贸公司诉请主张临颍县××局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本院亦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收储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主张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致使判决结果部分欠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对河南省临颍县××收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省临颍县××收储有限公司对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河南省临颍县××收储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笑云

代理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