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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卧龙区支行与被上诉人季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卧龙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金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某,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明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卧龙区支行与被上诉人季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卧龙区支行于2008年10月7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对被告作出让其进入内部劳动市场的行为合法有效。2、判决不再向被告另行支付工资,不再另行缴纳社保金。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8)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卧龙区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代理人贾天涛、金某某,被上诉人季某某及其代理人刘明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卧龙区支行。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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