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达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公安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恒源盛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达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市政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达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新、刘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市政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和1999年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口区支行分别签订了(95)工行字X号、1999年河工借字第X号、1999年河工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70万元、133.7万元、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河口区支行发放了贷款,而被告在合同到期后只偿还了70万元借款,其余借款未再偿还。2000年6月,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口区支行的催收单上盖章确认。2000年6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口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04年11月25日,山东达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拍卖竞得上述债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11.4万元。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市政工程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所诉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不具备可诉性,该债权的转让未经法院许可,不具备合法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于2006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50万元;于2006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50万元;
二、如被告不能在上述期限偿还借款,被告应全额支付原告借款本息1011。4万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其他问题再无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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