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初中同学,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结婚证之前,被告向原告借了x元钱说是做生意用,并商量于2006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不久,被告以到南方做生意为由出走,就没有音信,原告多次到被告家查问也没有结果,亦不和我联系,后从被告父母那里得知被告曾回家过几次,且表示不同意双方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左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询问被告父亲左某的笔录一份。

经庭审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是初中同学,2005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就离家外出做生意,音信全无,也没有和原告联系过,据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共同生活,被告出走后双方长期相互之间也不联系,故原、被告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的诉请符合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国辉

审判员桂红亮

审判员薛云霞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朱志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