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法民三证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胜利石油管理局通讯公司仙河分公司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口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X路东胜大厦一楼北厅。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申请人丁某某因被申请人未经其许可,在所出版发行的宣传画册《风光独秀—黄河口》中采用了申请人拍摄的3幅照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且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为防止侵权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故于200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发行的载有申请人摄影作品的侵权画册《风光独秀—黄河口》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利来两全保险单一份(金额(略)元)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口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的载有申请人摄影作品的《风光独秀—黄河口》宣传画册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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