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甲因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又名王X(略),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行志,河南建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X、王某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0)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桂行志,被上诉人王某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03年1月1日,原告王某燕与正阳县X乡X村签定土地承包协议一份,经双方协商,由原告承包李楼村窑场西边的土地8.3亩(分为2块)种植杨树,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承包费每年每亩100元,分年交费。其中东边为5亩,西边为3.3亩,东边的5亩因与坟地在一块,群众多不愿承包,实际面积可能超过5亩,但李楼村委按5亩收费。2009春被告王某甲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承包地的东北侧(临南北柏油路西侧)建砖房14间用于窑场工人居住,2010年春被告王某甲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玉米(李楼村公墓南侧的3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房屋并赔偿损失。另查明,2009年正阳县每亩耕地产值为1464.5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燕与正阳县X乡X村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甲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其行为是非法的,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建筑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甲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的3亩地上种植玉米,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96.75元(1464.5元×3亩÷2季)。审理中原告依被告私自在其8亩地上架砖坯子,要求被告赔偿8年的损失x元,因原告未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且在该承包地种树,树苗早期在树空架砖坯不会影响树苗的生长,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未侵占原告的土地,与事实不符,审理中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甲限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拆除在原告承包的正阳县X乡X村委土地上的14间房屋;二、被告王某甲赔偿原告王某燕损失费2196.7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宣判后,王某甲不服,上诉来院。

王某甲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1、其在雷寨乡X村承包有耕地,与被上诉人王某燕承包的耕地相邻,不存在重叠和交叉,其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简易房未侵犯被上诉人王某燕的承包经营权;2、王某燕承包的土地只有5亩,承包费也是按照5亩土地缴纳;3、原审法院对争议土地的现场勘验不能真实反映耕地现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某燕答辩称:1、其与雷寨乡X村委签有承包合同,且办有相关证件。王某甲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种植玉米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2、承包土地是8亩,但由于其中3亩多地是坟地,因此村委只按5亩土地收取承包费;3、原审法院对争议耕地所做的现场勘验客观真实,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某甲提供了一份正阳县X乡X村委的证明,证实其承包的土地是原村委与其协商签订的预留的三亩墓地,其建房、种植玉米并未侵犯王某燕的承包经营权。王某燕对该证明有异议,认为其与现任村委签有承包合同,所承包的土地中包含该三亩墓地,王某甲所称的三亩地是原村委与王某甲所协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燕与正阳县X乡X村委2003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王某燕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已将每年承包款足额交给了雷寨乡X村委。从承包合同内容、交纳承包费收据、2010年8月11日雷寨乡X村委的证明、原审法院对争议土地现场勘验图以及对雷寨乡X村支书史玉华、村主任李西领的询问笔录等均能够相互印证王某燕承包土地的位置及因墓地占用3亩承包地,承包费按照5亩地缴纳的事实。王某甲未经许可,在王某燕承包的土地上建简易房并种植玉米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甲称承包的土地系其与原村委协商签订的,与被上诉人王某燕承包的土地相邻,并未侵占王某燕土地等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牛朝干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冉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