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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飞彩牌三轮车,沿睢阳区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X乡X路南闫南X号电线杆东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路修长驾驶的无牌照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路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经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路X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张一X、张二X、张三X、李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飞彩牌三轮车,沿睢阳区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X乡X路南闫南X号电线杆东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路修长驾驶的无牌照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路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经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路X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9月28日19时许,我驾驶着飞彩牌机动三轮车沿闫集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到我晒玉米那个地方,行至新建化工厂后面,从西面驶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开的飞快,乱拐,然后那辆摩托车碰住我的车右侧,就碰一点点,摩托车滑倒啦,摔倒在地上,我没有停车就走啦,我开着车去我玉米堆那儿距现场有三百米左右,到那以后我就装上玉米回家啦。

2、证人张XX证言,张X江给我说:在西头路中间偏北一点躺着一个人,旁边倒着一袋玉米是我的不我说:不是的,我的玉米还没装呢。我让他打110,张X江说没带手机,然后就开着车走啦,我就往家送玉米。

3、证人张XX证言,2010年9月28日19时多,天快黑啦,我和我老三张X建在路北堆玉米。当时我先看到张某某驾驶着机动三轮车沿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从我旁边向西去了,张某某开的车速度慢的很,接着从东边过来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摩托车速度快,也从我旁边向西去了,没多大会,我听见西面有摩托车“嗡嗡”的声音,然后我往西扭脸看,看到那辆机动三轮车啦,当时没注意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是否在那停我不知道,后就继续干活了,自始至终我都没到现场去。具体咋出的事不知道,只听到摩托车声音,其他声音没听到,离的远。

4、证人张XX证言,我看到在路中心偏北一点有一个人倒着,在人的东边倒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摩托车没亮灯。我没停,往东走,我遇到张X建,当时张X建正在装玉米,我停在那儿给他说:那边有一个人喝多啦,在那躺着。然后我就开着车走啦。

5、证人李XX证言,2010年9月8日晚上,我开着小四轮车去闫集工业路拉玉米,走到晒玉米的地方时,我想向西行驶一点调下头,我家人告诉我,前面出车祸了。当时我也就没敢继续往前去。我就问:报警了没有。我家人说:没有,我就报了警啦。

6、证人李XX证言证实被害人路XX当晚在其家中喝了一瓶啤酒。

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已勘查。

8、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9、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路XX系颅脑损伤死亡。

10、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张某某家的三轮农用车的右前侧与“嘉陵”两轮摩托车前右侧相撞肇事,肇事时两车为相向行驶。

11、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x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笫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卢文彬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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