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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宏丰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工贸公司橡胶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5-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涧民二初字第112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涧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洛阳宏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X国道与洛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太义,洛阳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娥,洛阳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工贸公司橡胶厂,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庆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厂书记。

原告洛阳宏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诉被告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工贸公司橡胶厂(以下简称一拖橡胶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太义、王秀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庆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丰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是长期业务关系,截止二00一年十二月底,被告共欠我公司货款(略).79元。被告明确表示:从二00二年二月起每月还款(略)元,二00二年八月底前还清所欠余款。截止二00二年十二月底,被告仍欠原告货款(略).27元未付。

被告一拖橡胶厂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基本属实。今年二月份,我们以货抵款3728元,之后又以货抵款1000元,现在我们欠款是(略).27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着长期业务关系,二00二年元月八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要货款函。二00二年元月十六日,被告回函称:“来信收到,感谢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厂大力支持,由于我厂资金紧缺,止二00一年十二月底欠贵公司(略).79元。还清确实困难,请能宽限时日,本厂一定努力筹集资金尽快还清拖欠货款,并定出还款计划,每月还款(略)元,八月底前还清应付余款。以后发生业务,当月购货次月付清。不再增加新的拖欠。”二00二年九月三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要求被告确认截止二00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被告欠款(略).27元。被告方加盖了公章对上述数字,予以确认。之后,被告陆续付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欠款(略).27元。起诉后,被告又先后两次,以货抵款4728元。现仍拖欠原告货款(略).2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着长期业务关系。双方因业务关系形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造成原告经济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一拖橡胶厂向原告宏丰公司支付货款(略).27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本案诉讼费6154元,保全费1929元,由被告一拖橡胶厂承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玲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范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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