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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超,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9月9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袁某,生育一女袁某华,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分居5年有余。2009年2月,原告住院,被告不仅不管不问,并拿走原告的身份证、工资卡,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返还原告的身份证、工资卡,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以后,二十年来夫妻相湍以沫。感情甚好,原告在矿上上班挣钱养家糊口,被告在家照顾子女负责田里的农活,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尔因为家庭小事生气也是正常之事。2007年被告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在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尽了夫妻义务,由于精心照料原告康复出院并到矿上上班。2009年原告再次住院,被告为了给原告治病筹措住院费用,借遍了所有亲戚向医院支付了自己要承担10%,现原告住院费用已超过2万余元,现原告代理人称被告在原告患病期间不管不问不是事实,实际是被告对原告尽了照顾义务,现在原告在患病期间需要人照顾,提出离婚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1985年生育一子取名袁某,1986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0年生育一女取名袁某华。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煤矿工作,被告在家负责田地耕种,照顾子女,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原告因患高血压病突发脑溢血送往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治疗,被告对其进行了护理照料。2009年,原告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被告也尽了夫妻照顾义务,但和原告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因护理问题,双方之间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现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明、证人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和睦,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之间的主要矛盾,是因原告患病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问题,而产生的纠纷,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助义务。被告应当对原告住院期间更加细心照顾进行护理,使之尽早康复。原、被告在护理问题上产生纠纷,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多年及被告患病期间正需要照顾的实际情况,被告有强烈和好的愿望。为促使社会和谐及家庭和睦,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侯结实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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