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申XX,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高XX,该乡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1X,男,44岁,汉族,农民,住伊川县X乡X村第16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2X,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崇星,洛阳市洛龙区X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3X,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伊川县X乡X村第X组。
上诉人伊川县XX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杜1X、杜2X、伊川县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杜3X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志毅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郏文慧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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