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因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华、焦某,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1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栋X门X室。

委托代理人:朱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栋X门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2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3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4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X镇X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

委托代理人:朱2X,基本情况同上,系朱3X、朱4X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5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西工饭庄家属院X门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6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院。

委托代理人:底晓辉,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杨敏华、焦某,被上诉人朱2X、朱4X、朱6X,被上诉人朱1X的委托代理人朱X,朱5X、朱6X的委托代理人底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朱1X、朱2X、朱3X、朱4X、朱5X、朱6X的祖父朱森,生有子女三人,长子朱子修、女儿朱爱莲(又名朱某兰)、次子朱廷昭。朱子修在解放前娶有两个妻子,朱子修与苏玉环生有朱5X、朱6X,与刘海棠生有朱1X、朱2X、朱3X、朱4X。朱子修于1969年1月去世,苏玉环于1996年1月去世,刘海棠于2007年12月去世。刘海棠与苏玉环之子朱5X、朱6X之间,苏玉环与刘海棠子女朱1X、朱1X、朱3X、朱4X之间均未形成抚养关系。1998年寇淑娟等十二人就房屋析产一案将刘海棠等九人诉至原审法院,1998年12月30日原审法院作出(199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朱家有兄弟三门,长门朱琦、二门朱森、三门朱珏。朱森有子女三人:朱子修、朱廷昭、朱爱莲。朱姓兄弟三门在解放前共同购置宅院房屋三处,其中肖某街一处房屋23间。解放初期,兄弟三人分伙各自独立生活,二门朱森定居肖某街X号。1955年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肖某街X号房产登记在朱子修名下。1958年私有房屋改造期间,房管部门保留肖某街X号宅内房屋15间,其余全部公管。二门住用本宅房屋九间。判决前院西厦房2间、过庭房西侧一间半、西阁楼房1间归朱森法定继承人所有。朱子修、朱廷昭、朱爱莲一直未分家。朱廷昭于2000年5月11日去世,朱爱莲于2006年3月去世。肖某街X号房产拆迁前,过庭房西侧一间半,西阁楼一间由朱6X一家居住使用,西厦房两间由朱2X占用。朱2X建简易房、24墙,栽花椒树、无花果树。朱6X建简易房一间。2006年8月该房产被拆迁,XX置业2007年1月16日洛阳市城市建设房屋拆除登记计算表载明,朱2X的拆除项目有砖木平房x元、过道6074元、简易房1178元、24墙99元、花椒树、无花果树共600元、地板砖1000元、奖金1380元、搬家费500元、过渡费2760元,计x元。朱6X的拆除项目有土木平房x元、砖木平房、过道x元等共计x元。两人共计x元。朱6X从XX置业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x元,余款x元现仍在XX置业放置。原审另查明,朱爱莲丈夫及子女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朱廷昭的妻子及子女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均放弃对肖某街X号院内房产的继承。

原审法院认为:朱1X、朱2X、朱3X、朱4X、朱5X、朱6X均系朱子修的法定继承人,均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于朱廷昭、朱爱莲的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因此肖某街X号院内属于朱森的遗产由朱子修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朱子修和苏玉环、刘海棠均去世,由于苏玉环与刘海棠的子女之间,刘海棠与苏玉环的子女之间均未形成抚养关系,该遗产由朱1X、朱2X、朱3X、朱4X、朱5X、朱6X等额继承其父朱子修和各自生母应享有的遗产份额。因该房产已被拆迁,该拆迁补偿款x元扣除朱2X所建简易房、24墙、花椒树、无花果树、奖金、搬家费、过渡费等共计6317元和朱6X所建简易房、奖金、搬家费、过渡费等共计7775元,剩余x元属于遗产。按三份均分,属于朱子修的一份x元,由其六个子女各继承3149.3元,属于刘海棠的一份,由朱1X、朱2X、朱3X、朱4X各继承4724元,属于苏玉环的一份,由朱5X、朱6X各继承9448元。朱6X从XX置业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x元应从其所得遗产中扣除。朱1X、朱2X、朱3X、朱4X要求继承其父朱子修和生母遗产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继承苏玉环遗产的要求因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不予支持。朱2X提出1986年和1995年两次翻修房顶支付2400元和朱6X提出2005年翻修房顶支付1900元的主张,因举证不能,对方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和采信。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因刘海棠于2007年12月去世,故本案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老城区X街X号院内房产拆迁补偿款x元,朱1X、朱2X、朱3X、朱4X各继承7873.3元;二、朱2X所建简易房、24墙、栽花椒树、无花果树、拆迁奖金、搬家费、过渡费共计6317元,归朱2X所有;三、朱5X继承x.3元;四、朱6X应继承x.3元,朱6X所建简易房、拆迁奖金、搬家费共计x.3元,扣除从XX置业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x元外,合计1770.3元归朱6X所有。一审受理费1570元,由朱1X、朱2X、朱3X、朱4X、朱5X、朱6X各承担261.7元。

XX置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朱6X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x元,余款x元仍在XX置业放置错误。2006年房屋拆迁时,XX置业与朱6X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回迁房x元,补偿金额x元与安置房总额相抵后,朱6X应向XX置业补差x元。之后,朱6X将差款交齐,住入安置房。这表明XX置业对朱x元的补偿款已折抵房款。请求二审认定朱6X已领取了x元补偿款,并由朱1X等六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朱1X、朱2X、朱3X、朱4X四人答辩称:四人不应作为被上诉人,XX置业与朱6X签的协议,四人并不知道,四人是受害人不是受益人。

朱5X、朱6X答辩称:XX置业与朱6X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已抵消了款项,除被上诉人几人使用外,均由朱6X管理和使用,XX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此为两笔款项。

二审庭审中XX置业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拆迁房子时,计算金额为x元,XX置业已支付了x元,而不是原审认定的1万多元。2、洛阳市城市建设房屋拆除登记计算表》一份,用以证明房子的金额x元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致的。朱6X质证认为证据1应将附件一并提交,对证据2不知从哪里来的,没有朱6X签字,对真实性有异议。但认可房子已住上,该协议内容也已履行。朱1X、朱2X、朱3X、朱4X质证认为从不知道该协议,是朱6X私自与XX置业签的,怎么结算,全不知道。

对XX置业向朱6X支付的补偿款数额,根据XX置业二审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朱6X认可补偿金额为x元,安置房价格为x元,扣除补偿款,应再向XX置业补差x元,且朱6X认可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此,本院认定XX置业向朱6X支付的补偿款数额应为x元。本院认定的其它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原审对继承人的范围及遗产的分配原则认定清楚。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已支付的数额,因当事人XX置业和朱6X怠于举证,导致原审对该事实认定错误。根据XX置业二审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朱6X的陈述,可以认定XX置业通过向朱6X提供回迁安置房,已实际向朱6X支付了x元的补偿款。因朱6X应继承的拆迁补偿款数额为x.3元,故其多领取了x.7元,对朱6X多领取的部分,应当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由其他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分配。对原审判决其它内容,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朱6X应继承x.3元,加上朱6X所建简易房、拆迁奖金、搬家费共计x.3元,扣除从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x元,对朱6X多领取的x.7元,应退回其他继承人按本判决分配。

二审受理费1570元由朱6X和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朱赛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