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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营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绿化管理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科营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绿化管理队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郑州市科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营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绿化管理队(以下简称管城绿化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科营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35平方米)属于科营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管城绿化队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1日作出(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科营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后,管城绿化队撤回对科营公司提起的(2010)管民初字第X号侵权诉讼,并放弃要求科营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的诉权。

二、本调解书生效后,科营公司30日内腾出位于南大街X号院11.28平方米的门面房,并将房屋及钥匙交付于管城绿化队,同时管城绿化队自愿支付给科营公司3万元。之前因此房所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科营公司处理和承担。如科营公司不按上述时间交房,双方按(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本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双方因南大街X号院11.28平方米的门面房产生的所有纠纷就此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因该房屋相关事项向对方提出主张。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共计150元,由科营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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