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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扬X,男,21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0年7月9日23时在(略),当日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2010年7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某某,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及其诉讼代理人景高举、孙长海,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害人孙××酒后伙同他人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闹事,与被告人杨某某父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被告人杨某某手持长矛将被害人孙××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的伤情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段××、焦××、陈×、杨××、杨××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0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杨某某扎伤被害人孙××是在被告人杨某某受到被害人孙××等人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孙××经济损失x元,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害人孙××酒后伙同他人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闹事,与被告人杨某某父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手持长矛将被害人孙××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的伤情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孙××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含在侦查阶段已付的x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孙××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孙××及其父亲孙长海要求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相印证: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曾用名杨X,2008年10月份一天晚上10点多,他父亲杨××给他打电话,说孙长海的儿子孙××带几个人到他家找他打架,让他赶快回去。他到家后没有见到孙××等人,他父亲说孙××等人骑摩托车走了。他在他家收粮食的地方站有十来分钟,孙××、王某某等五、六个人骑着三辆摩托车到他收粮食的家门口,并见孙××等人都喝晕了,每个人手里都拿一把砍刀。王某某带着两三个人拿着砍刀要打他父亲,他怕打他父亲,他就从他家看粮食的床下面拿了一把红樱枪。孙××带一两个人拿着砍刀砍他,孙××砍他时,他用红缨枪挡着孙××的刀,枪头刚好碰到在场看热闹的大广的胳膊上,把大广的胳膊扎伤了。他怕王某某在西边伤着他父亲,他就去找王某某,孙××一直追着他要用刀砍他,并拦住了他的去路,孙××举着刀要砍他,他拿着红缨枪去挡孙××的刀,没有挡住刀,红缨枪捅在了孙××的肚子上,他用力拔枪,但枪头留在孙××的身上,手里只剩下红缨枪的把子。他看孙××要歪倒,有人去扶孙××,他就从院子里翻墙跑了。

2、被害人孙××陈述,其曾用名孙××。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多,他和王某某(外号叫X)、陈×、黄某飞、焦明涛、段××一块喝过酒回家,路过杨××收粮食的门市,他听到杨某某的父亲杨××在骂王某根,并且杨××手里拿一个钢筋棍,因为王某根是他干爸,他听到后就过去了。杨××见到小昴后就掂着钢筋棍打小昴,他去劝架,杨××的儿子杨某某拿个棍就向他们这边走来,他邻居田××看见后就拉住他往后退,杨某某用手中的那个东西对着他就扎,田××把他往后一拉,没有扎住他,扎住田××的手或胳膊了。他就往后退,杨某某快步上前,朝着他的肚子上扎了一下子。他当时就倒在地上晕了。他醒来后就在159医院。

3、证人田××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点多,他在朱里街X路口南边超市里玩电脑,听到有人说打架,他出去往北走准备去拉架。碰见孙××从北边往南边走,他拉孙××回家,不知道杨某某啥时间在他后面,用红缨枪戳孙××时,不小心戳在了他的左胳膊上。他喊了杨某某一声,杨某某也没有听见他说话,后杨某某直接戳到孙××的肚子上,枪头留在孙××的肚子上,棍没有了,孙××当场就倒在地上。杨某某向东边跑了。他到超市拿点卫生纸包一下自己的伤口,就去喊孙××的父亲了。

4、证人段××、焦××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俩和孙××、王某某、陈×吃过饭,王某某让他们几个和他一块去杨××家找事,具体因为啥王某某没说,他们第一次到王某营家门前时,杨××在门口站,王某某骂了杨××,杨××和王某某厮打了。被拉开后,他们五个人往东走到一个路口时,王某某让他们停下来,王某某骑着摩托车说去拿东西,过有几分钟,王某某回来后又让他们去杨××家找事,王某某当时拿了一把二尺左右长的砍刀,走到杨××家门前的路上时,见杨××手里拿着钢筋棍子,王某某问杨××因为啥骂,后杨××和王某某厮打在一起。孙××过去拉架,“大广”也去拉架。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某从屋里拿了一把练武用的枪,头是铁制的,木把,对着王某某就捅,王某某躲开了。王某某后面是孙××,“大广”看到要捅到孙××,“大广”去拉孙××,枪捅住“大广”的胳膊了。后抢头又扎住孙××的肚子上,孙××当场倒在地上,杨某某把枪把拔了出来,往麦地里跑了。

5、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他和王某某、焦××、段××、孙××在朱里街上吃过饭后,骑着摩托车送孙××回家。走到杨××家门前的路上时,杨××在路边吸烟,王某某喝晕了,看杨××不顺眼,王某某下车后就要打王某营,杨××就骂王某某,并拿个钢筋棍子要打王某某,被人拉住后,他们几个就走了。走到十字路口时,王某某让他们回去打杨××,他们几个不愿意,说王某某喝醉了让王某某回家。后来没有办法,他们和王某某一块又回到杨××家门前的路上,下车后他见王某某手里拿了一把二尺长的砍刀,和杨××对骂,并要砍杨××,但刀被周围的邻居夺走了。这时,杨××的儿子杨某某从屋里拿了一把练武用的枪向王某某扎过去,“大广”用手挡了一下,胳膊被划伤了。这时,孙××说你再扎一下,于是杨某某对着孙××就捅了一下子,孙××捂住肚子,杨某某把枪把拔掉后就跑了,孙××倒在地上,后来有人报警了。

6、证人杨××(被告人杨某某之父)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点多,他已休息了。他村孙××和王某营的儿子及其他十多个十五、六岁的男青年到他院里找他儿子,说打他儿子,他看那几个人喝醉了,就骂那几个人让他们回家,当时他儿子也不在家。王某营的儿子和另外一个染黄某发的男青年拿砖头要砸他,被别人拉走了。等有十来分钟,他儿子杨某某回去了,他也不敢睡觉,在路边蹲着,那群人又过去了,骑几辆摩托车,掂有四五把砍刀。其中有孙××和王某营的儿子。王某营的儿子到他家门前指着他骂并打他,他与王某营的儿子厮打起来,孙××掂个刀要砍他,他骂孙××,孙××去砍他儿子,那几个人围着他打,孙××与他儿子咋打的,他没有看清。后来见孙××躺在他家大门南边10米处。具体咋受伤的他不知道。

7、证人王×(被告人杨某某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点多,孙××和王某营的儿子带了一群男青年到他家,王某营的儿子拿个砖头边骂边打他丈夫杨××,孙××说让她儿子出来,后被邻居劝走了。她们夫妇和邻居正在院子里说话,孙××等人又回去了。她见孙××和王某根的儿子手里各拿了一把砍刀,下车后要打她丈夫,她让她丈夫跑了。这时,她儿子杨某某回去了,孙××等人要打她儿子,她害怕就让她儿子快跑,后来的情况她就不知道了。她二哥杨××报的案。派出所的人过去后,她才知道有人受伤。

8、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点多,他正在睡觉,忽然听见外面很吵,他出去后碰见一个搬运工对他说,有十来个人到他弟弟杨××家打架去了。他到杨××家后,见人已经走了。过一会他听见外面又吵起来,他出门看咋回事,听见王某营的次子说掂家伙,后他见有十多个人在杨××家门口,还有几辆摩托车,孙××右手拿把大砍刀,左手抓住杨××的脖子,用脚踢杨××。有人抱住孙××在拉架,一群人围了上去,他在旁边赶快报警,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9、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点多他和杨某某等人在贾庄贾华坡家喝酒时,杨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家里有事得回家,后贾庄那几个人把他们送到杨某某的家门口。听见杨某某的父亲在那吆喝,不知道吆喝啥。杨某某让贾庄的人回去了。后他和杨某某等人把杨某某的父亲拉回家了。过有一二十分钟,过去了三四辆摩托车,下来有十多个男孩,不知因为啥和杨某某的父亲打起来了。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他听到有人喊,快打“110”,这时他看到孙××在地上躺着。后“120”车和警车都过去了。他就回家了。

10、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和杨某某等人在贾庄喝酒时,杨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回家有事。走到杨某某家收粮食的门口,他看到路上有好多人,他想着是打架了,他害怕就回家了。

11、证人段××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10点多,他和杨某某等人在朱里贾庄喝酒时,杨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家里有事让赶快回去。他和杨某某等人一块到杨某某家门口。杨某某的父亲说刚才有几个人找事,当时也没有啥事,杨某某让那几个人回去了。过一会,过去两辆摩托车,下来有八九个男孩,其中一个叫孙××的手里拿着砍刀,其他人是否拿东西他没有看到。这时,孙××去打杨某某的父亲,被人拦住了。有几个人围着杨某某的父亲杨××。过一会,杨某某过去了,手里拿着练武用的枪问谁打他父亲,后杨某某去扎孙××,没有扎住。孙××说杨某某再扎一次试试,后杨某某朝孙××肚子上扎了一下。后他就走了。

12、证人杨××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10点多,他准备睡觉,听到他叔杨××家有人吵闹。到大路上看到王某营的儿子和孙××等十多个人正离开他叔家院子。听他叔说是找他堂弟杨某某的。他就回去了。过有一会儿,他又听到他叔家吵闹,他到他叔家门外,他看到孙××等人手里都拿有东西,其中孙××一只手拿了一把砍刀,另一只手拿了一个铁制的枪,见杨某某过去了,孙××对着杨某某就打。杨某某躲开了,没打住。这时,杨某某用手中的长枪对着孙××刺了一下子,枪头尖处断在了孙××的身上,他以为没事,就趁机把孙××手中的刀和枪夺走了。孙××就倒在地上,发出“嗷嗷”的声音,他看到孙××肚子上有个枪头,他一摸都是血,知道出事了,让杨某某快走,杨某某就跑了。他夺的刀和枪都扔沟里了,他看到有人把刀拾走了,他找到了枪,把枪交给了派出所。

1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晚上大约10点多,他和他村的张××、张玉珍在杨××家附近的路上站着等活儿时,听到杨××家门前有人吵闹,他们过去看时,已经被人劝走了。过一会,过去了几辆摩托车,下来一群男青年,他们正干活儿时突然听到又吵开了。他过去时人已经很多了。他看到其中一个男孩拿一把砍刀向着一个人砍,具体砍谁他没有看到,这时从北边过来一个男孩手中拿一个一米多长的棍朝着拿刀那个人扎了一下。拿刀的倒在地上后用刀乱砍,但没有砍到人。棍上带的尖头留在了倒下那个人的身上。后来有人报警了。同时看到有人和杨××厮打。

14、证人马××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正在家里睡觉,听到外边有人吵骂,他穿好衣服下楼时已经不吵了。就剩下杨××一人在门口骂。大约有半个小时,从东边过去两辆摩托车停到杨××家门口附近,从摩托车上下来几个小孩和杨××儿子找的人打起来了。王某营的儿子打杨××,他去拉杨××,拉开后听到有人说孙××被打倒了。他见孙××躺在杨××家门口东边,肚子上有个铁尖露在外面,像是红樱枪的头。“120”急救车过去后,警察过去在路边沟里找到的有菜刀、钢筋棍。杨××的儿子领着警察在孙××躺的位置西边找到了一米多长的圆木棍,后面带有红樱子。

15、证人焦××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到朱里街X路口东南角超市找他儿子回家,还没有走到超市,看见王某营的儿子王某某在杨××粮食收购站门口站着吵架,孙××也在那吆喝。他害怕王某某和别人打架,就打王某某两耳光,让王某某回家。王某某向西走了,具体走哪去了他不知道。他回到饭店后,听到“120”急救车的声音。

1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领一帮人正在杨××家收购点对面马孬家干活,有六七个男青年骑着摩托车找杨××家的事,在路边骂杨××。走到马孬收购店门口时,马孬夫妇把那群男青年劝走了。过一会,那群小孩好像又多了几个,骑了五辆摩托车停在杨××家收购点东边,有小孩拿刀,过去跺杨××家的门,骂杨××。杨××两口子出来后,杨××的妻子吓的直哭,有几个男孩拉住杨××在磅称的北边打,一个男孩拿着刀准备砍杨××家的儿子,杨××的儿子用棍把那个男孩的刀打掉后,猛的一扎,扎到了砍他那个男孩的肚子上,后砍他那个男孩躺在了地上。

1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们正在家装粮食,听到对面杨××家有人吵闹,他过去后见是孙××、王某某等人,被人劝开了。停一会,孙××和王某某等十多人又回来了。对方也有十多个小孩,要打架,当时周围群众多,把双方拉开了。其中“大广”因为拉架被人扎住了,具体谁扎的他没有看到。他看到杨某某用红樱枪对着孙××的肚子上扎了一下,孙××捂住肚子倒在地上,流了和多血。后来群众就报警了。

18、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7月9日23时在东莞市X镇BK酒吧门前被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刑警队抓获。当日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19、上蔡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孙××腹部受伤及治疗的情况。

20、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X镇西头杨××住处广告牌处。该广告牌东北x处地面有片状血迹;血迹东北侧有两根直径1CM,长度为30CM和60CM的钢筋棍;血迹东南侧70CM处地面有一长28.5CM的单刃菜刀;该广告牌北侧有一垃圾沟,垃圾沟内有一64CM长黑把红樱枪。

21、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08]X号、x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被锐器刺伤左上腹部,造成胃、十二指肠及横结肠破裂,胃内容物及肠内容物溢出,行胃肠破裂修补术及部分横结肠切除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孙××被锐器刺伤左上腹部,造成腹腔内积血约x,进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孙××被锐器刺伤左上腹部,大量出血,造成腹腔内积血约x,面色苍白,重度贫血貌,全身湿冷。其症状已达到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综上,被害人孙××损伤程度为重伤。田××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被害人孙××的父亲孙长海出具的领款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孙××x元。

23、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害人孙××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扎伤被害人孙××是被告人杨某某在遭受被害人孙××等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孙××等人酒后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闹事,对造成本案纠纷存在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1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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