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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曹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艾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曹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至2009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合同,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支付运费。自2008年至2009年5月,被告按时支付了运费,但未支付09年6月至8月的运费。经结算后,被告于2009年10月13日在货单上打欠条一份,注明“6—8月份.....未付共计x元”。经多次索要,被告一再推迟。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口头的运输合同。2009年6—8月份,被告欠付原告运费x元。被告与原告结算后,在运单上注明:“6—8月份回单已收,款未付共计人民币(x元)捌万玖仟元整艾某某X号之前付一大半付x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运输合同有效而权利义务明确,经结算后,欠款x元,被告应当及时清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在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受理费2025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运东

审判员崔东山

审判员陈允发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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