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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为与被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以下简称XXX)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到庭参加诉讼,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0月份,时任XXX组长的被告XXX因自家有事需用钱,就去找到原告XXX,从XXX处借走现金500元,XXX没有给XXX出具借条。后XXX给XXX买有爬渠管子一根,XXX与XXX约定,管子及其运费共计569元,XXX将买管收据交给XXX在十四组下帐。XXX报帐后,没有将管款及运费569元付给XXX。在此前后,XXX陆续为XXX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后XXX给XXX出具清单一份,该清单上半部载明:“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该清单下半部列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经XXX与XXX结算后,XXX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XXX。XXX不当XXX组长后,XXX到XX调解委员会仍要求解决此事。在该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XXX要求XXX提供双方结算清单,但XXX不提供,XXX村调解委员会认为双方手续已清,这与XXX无事。后XXX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XXX提供的条子,被告XXX提供的XXX村民委员会证明、XXX、XXX、XXX的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资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XXX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欠款人签名、欠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欠条的性质,故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买管款及运费569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承认,并提供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X承担。

X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7)偃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所垫付管子、运费569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XXX给XXX村XX村X组买有爬管子1根,XXX与XXX约定管子及运费共计569元,XXX将买管收据交给XXX在X组下帐,XXX报帐后没有将管款及运费569元付给XXX……云云。上述认定,上诉人为14村X组买爬渠管子及运费垫付569元是事实,双方认可,法院认定。判决书认定清单一份,分上半部和下半部,纯乎是无稽之谈。上诉人借给x元,当时因关系好XXX没打条据,后上诉人又给村X组买爬渠管子及运费垫付了569元。当时,村X组无钱,还得向村民摊派,怕时间长发生矛盾。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XX出具欠条,XXX就找了张小纸写下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1069元的条据。当时,上诉人要求XXX签名写时间,XXX称:纸就这么大,我亲笔所写,到啥时间也不会不承认……根本不存在下半部之说。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条据还有下半部是毫无根据的。判决书认定:XXX陆续为XXX垫付有化肥款、电费、建校捐款等冲抵项目,后经XXX和XXX结算后,XXX将下欠的款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XXX……。天大笔话,一审法官素质之差,令人发指!判决书既然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就应当查清XXX给上诉人垫付了多少化肥款、多少电费、什么电费,时间款额应该查清,哪一年垫付建校捐款,既然是捐款,是一种荣誉,我XXX给学校捐款,用得着XXX垫付吗XXX以何种形式为上诉人垫付捐款,证据在哪里!XXX和上诉人结算,将下欠的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XXX,下欠多少、在什么地方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证据在哪里既然支付了下欠款项,双方手续既然结算清楚了,被上诉人XXX为啥不收走欠据呢判决书最后认定:上述事实由原告XXX提供的条子,被告XXX提供的XXX村民委员会证明,XXX、XXX、XXX的证人证言……云云。XXX村X村长XXX,与XXX家是干亲戚,XXX村无人不知,无人不晓。XXX、XXX两证人均未到庭,按民事诉讼证据第55条之规定:证人应到庭进行作证,接受质询,况且村民委员会有下属的民调委员会,村民调又未调解,XXX村委会的大印掌握在XXX的干亲戚XXX手里,写一个证明……写x证明都是吃饭就菜,但其证据是伪证,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XXX提供的证据条子因缺少借款人签名、借款时间等构成要件,而不具有借条的性质……云云。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提交的XXX的欠据写的很明白:“借款500元,管子、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这张条据是看不清楚还是上诉人伪造不是XXX所写XXX不签名但他认帐。没有借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有持条人主张,况且双方认可,法庭查清是1993年10月份,一审法院为什么出尔反尔既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啥在判决结论中又推翻呢这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依据的是什么法律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以此作为证据,证明二被告应偿还其借款500元及垫付买爬渠管子、运费569元,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千年文字能说话,好记性不如赖笔头。原任组长XXX给上诉人出具管子及运费569元千真万确。法庭认定我的证据有瑕疵,瑕疵在哪里是看不清,还是垫付款项之事原任及现任组长不承认只是赖帐不还,法官徇私枉法,袒护二被上诉人。说他以化肥、电费、建校捐款抵帐了。但他没有抵帐这方面的证据,其口头所述不能对抗上诉人所持XXX的借据。法庭无权认定我上诉人所持借据有瑕疵,如果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又如何围绕这张借据查明上诉人1993年10月份为XX村X组买管及运费垫付569元呢又如何认定XXX与XXX算帐后将下欠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呢如果证据无效,有瑕疵,应由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法官没有这个权利随便认定上诉人的证据无效。朗朗乾坤,天平不会倾斜!上诉人坚信二审法院法官定会明镜高悬,明察秋毫,公正处理本案,对为村X组办好事垫款的上诉人给予公道,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为XX村X组垫付的569元,互负连带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XXX辩称,我没有给XXX写借条,我与XXX之间的欠款已经结清。

XX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查明,一审卷宗中显示有一张纸条,载明借款500元,运费569元,合计1069元。

本院认为,XXX称1996年XXX叫其给生产队买管子花去其569元,但从其一审出具的证据看,不能证明是XXX给其出具的欠款凭证。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XXX等多人包括村委会都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已清,因此,XXX向XXX及XXX主张权利就失去了基础。从时间看,该债权债务发生这么多年,XXX没有向XXX及XXX主张权利,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使该债权存在,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上诉人XXX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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