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1月14日。

委托代理人秦丽娜(特别授权),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27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同年9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0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秦丽娜和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25日14时左右,原告在自家胡同内和婆婆吵架,被告嫌原告的声音大与原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将原告打伤,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属于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在辉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53元。

被告辩称,原告让我全部赔偿我不同意,理由是原告先骂我,先打我,我是正当防卫,我防卫过当使原告受了伤。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2009年2月6日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2、辉县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一份,以此证实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伤情。3、辉县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以此证实原告受伤的住院时间和受伤情况。4、医疗费票据7张,伤情鉴定费单据一张,费用共计3214.5元。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X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相关属性,故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9月25日14时左右,原告王某某在自家胡同内和婆婆吵架,被告赵某某嫌原告声音大,与原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治疗16天,诊断为:1、左眼球钝挫伤;2、外伤性球结膜下出血;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轻型颅脑损伤。经辉县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鉴定为轻微伤。辉县市公安局对被告殴打原告给予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53元,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先动手,被告属正当防卫。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原告应获得的赔偿范围是:1、医疗费3064.5元。2、误工费(住院16天,每天27元)计432元。3、护理费(住院16天,一人护理,每天27元)计432元。4、住院生活补助费(住院16天,每天15元)计240元。5、营养费(住院16天,每天10元)计160元。6、鉴定费150元,共计4478.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原告的损伤为轻微伤,故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4478.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怀春

审判员石瑛

审判员张有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文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