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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长龙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初字第1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五干桥泰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学路,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长龙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胜利油田长龙宾馆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长龙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东营市瑞丰石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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