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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丹尼斯超市,在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0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建业步行街肯德基店,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黑色嘉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0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医院门前路边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6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路学校工地,在中学部教学楼北楼北面盗窃钢管管扣约110个,并将盗窃的管扣卖到济源市南环三毛洗浴广场东面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440元。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路学校工地,在小学部女生宿舍楼西侧盗窃钢管管扣约180个,并将盗窃的管扣卖到济源市南环三毛洗浴广场东面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720元。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路学校工地,在小学部综合楼东侧盗窃钢管管扣约60个,并将盗窃的管扣卖到济源市南环三毛洗浴广场东面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240元。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路学校工地,在小学部综合楼南面盗窃钢管管扣约240个,并将盗窃的管扣卖到济源市南环三毛洗浴广场东面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960元。

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路小学工地,在最南面的教学楼二楼东侧盗窃钢管管扣约150个,并将盗窃的管扣卖到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面的兴达租赁站。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600元。

2011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同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后,窜至济源市泉水湾小区,在X号楼X号楼的通道处盗窃钢管管扣约130个,并将盗窃的管扣卖到济源市X村西面的瑞达租赁站。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5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举报了同案其他人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同案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作案九次,盗窃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六次,盗窃财物价值34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财物价值228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四起至第九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被告人刘某某举报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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