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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与新郑某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郑某鹿鸣山庄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安,河南省硕岚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浩,河南省硕岚强(略)事务所(略)。

被告新郑某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郑某中华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某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新郑某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新郑某鹿鸣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某孟庄镇X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某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郑某鹿鸣山庄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于2010年11月向原告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国土资收字第X号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前未告知原告,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与辩解。该决定书中所陈述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并未送达原告,剥夺了原告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实体上,该认定书所做的认定原告土地为闲置土地不符合事实,依据也不合法。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的新国土资收字(2010)第X号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张红安、李军浩称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现今下落不明,其二人是接受岳红梅的委托代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张红安、李军浩没有证据证明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岳红梅处理本案的纠纷,也无证据证明岳红梅与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或者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本院向岳红梅进行核实时,岳红梅虽自称其为原告职工,并持有原告已经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及应被主管部门收缴的公章,但仅此不能证明岳红梅有权代表原告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故张红安、李军浩代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长城霸涛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磊

审判员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周巧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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