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14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13日被假释。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司某某,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部队印章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电脑、激光机、钢印架、封塑机、扫描仪等工具,开始在其租住的濮阳市X路飞天宾馆附近一家属楼内伪造制作各类印章及文凭、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各种证件。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其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伪造的行政单位类印章105枚,公司某章16枚,学校印章109枚,医院印章9枚,部队类印章3枚,私人印章19枚,身份证9张,李××假营运证、驾驶证2张,刘××假离婚证半成品1本、丁莹报到证半成品1张及其他各类税务登记封面、营业执照封面等。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1月9日抓获涉嫌诈骗的网上逃犯闫洪雷,并协助公安人员将其带至派出所。被告人闫洪雷于2009年3月12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已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王某某伪造部队印章,其行为侵犯了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犯有伪造部队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闫洪雷,属重大立功,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伪造部队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仲伟丽
代理审判员刘江涛
代理审判员徐朝阳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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