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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5日被逮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徐某杰(已判刑)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6500元的价格从仇某磊(已判刑)处购买常相朋盗窃的价值x元的银灰色豫J-x五菱面包车一辆。经查,该车系吴某某于2007年9月份在濮阳市商业局家属院被盗车辆。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四间房乡X村支书袁太民将该车上交公安机关。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徐××、常××、仇××、袁××的证言,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濮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辩认笔录、指认笔录、发还笔录、车辆信息,安阳市滑县四间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阿克苏市园林派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7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波(已判刑)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从中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从仇某磊处,将常相朋盗窃的价值x元的银灰色五凌兴旺面包车一辆卖给徐某栋(已判刑)。经查,该车系王某某于2007年10月份在濮阳县X路东段红旗小区被盗车辆。后徐某栋通过王某波将该车上交公安机关。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常××、仇××、王××、张××的证言,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濮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辩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仲伟丽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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