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冷某某、韩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3月2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3月2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冷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9月16日夜,被告人冷某某、韩某某窜至光山县X镇供销社办公室门口,窃取张××停放在该处的红色125-A型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韩某某负责将该摩托车销赃,分给被告人冷某某赃款600元。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29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张××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某、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祝××、黄××、张××证言,被害人张××陈述,书证赔偿协议、收款收据,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光山县公安局泼陂河派出所出具的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韩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参与,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二被告人又系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辩护人均提出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因该起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即立案侦查,对二被告人依法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冷某某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情节,属于有立功表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明显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不应免予刑事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冷某某、韩某某的刑期均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09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鉴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杨某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